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瑞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方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瑞友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收工作成果,给付报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包工包料安装承揽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与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不一致,故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西安方科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其与陕西瑞友公司签订的《包工包料安装承揽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受理管辖。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已通过合意的方式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且其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属有效。因《包工包料安装承揽合同》中载明的甲方为陕西瑞友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广场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赵 兆
法官助理张凯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