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7260号
原告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南段西侧国宾中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5096509F。
法定代表人田国贤。
委托代理人徐龙旭,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工。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