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动力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47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恒动力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动力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928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恒动力游泳健身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