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钰杰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方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钰杰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68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余额,无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娟
二0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