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杭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超杭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赣有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30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超杭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未良胜。
被执行人上海赣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游钦有。
被执行人游钦有,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66574号原告上海超杭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赣有实业有限公司、游钦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赣有实业有限公司、游钦有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超杭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亮
审判员车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诸劭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