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74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鑫上城C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体公园内全民健身中心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
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