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5487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豪德森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