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1048号
原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金光,住所地: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轩,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5月26日,原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