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承祥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3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金光。
被执行人:潍坊承祥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承祥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的账户(账号:15×××28)存款51375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鹏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