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157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筑装饰材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34728148C。
法定代表人:慈红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