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筠,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师,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现住庆云县。
被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英才路金融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