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4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2号楼22层2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荣,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英才路金融大厦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3472814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鲁1423诉前调1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瑞和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