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831号 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挺进西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筑装饰材料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已经购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66709128020210000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庆云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