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8日,住宣汉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世纪铭绅**。

法定代表人:孙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平,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符卫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符红兵,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李永光,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牟光权,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符平、符卫华、符红兵、李永光、牟光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牟光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109709.44元(含被执行人符平、符卫华、符红兵、李永光已给付的医疗费11427.44元和护理费4500元),被执行人符平、符卫华、符红兵、李永光、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牟光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198703元(含被执行人符平、符卫华、符红兵、李永光已给付的医疗费20899元和护理费4500元),被执行人符平、符卫华、符红兵、李永光、四川省利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以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牟光权给付了80000.00元,本院扣划了其余被执行人170845.00元(含执行费456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取246285.00后,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民终4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