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520号 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召公路与甘山路中石化综合办公楼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2182161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系义马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7元,减半收取9383.5元,由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余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