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4514号
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万家南门1号楼东单元2楼东南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骅,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城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第三人:河南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小区7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7日通知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计675.5元,由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