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彬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4891号 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彬,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