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锦绣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王伴伴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