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锦绣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王伴伴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