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民初2518-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军营、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军营、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军营、第三人***的起诉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里军营、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长*中波
审判员戴远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