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424号之一
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胜利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袁俊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大兴区荣华南路10号院荣华国际大厦三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童裳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妮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