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5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袁俊根。
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宾西。法定代表人:辛连山。
本院依据(2020)黑0125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75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黑(2018)宾县不动产权第002993号、宾国用(2010)第0304001、宾国用(2014)第0304028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系轮候查封,属于不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25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王晓彬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