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424号
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胜利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袁俊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大兴区荣华南路10号院荣华国际大厦三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童裳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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