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80号
申请人: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胜利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袁俊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琪、刘一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在鹤壁市金山工业区鹤煤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秦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伟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 磊
书 记 员 薛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