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成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3192号
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都区大冈镇审理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大成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西环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朴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卉,该公司职员。
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成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江苏乾峰顺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