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6698号
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岗镇胜利居委会二组(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