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990号
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