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母本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母本华与被告上海科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2018年9月11日,原告母本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母本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母本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