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0294号
原告:母本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母本华与被告上海科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母本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母本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