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3667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深,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科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科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