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5264号
原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3973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