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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5091号 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