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5091号
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菏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