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36号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新业港**栋。
法定代表人:刘亚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6元,减半收取6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 郭林艳
人民陪审员 黄建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艺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