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611号 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215216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新业港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648279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