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69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段融元广场**座**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