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69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安启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31号。
法定代表人胡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