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破39号之一
2022年5月3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5日指定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止2022年11月21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38,720.00元(其中:管理人执行职务费3,720.00元、管理人报酬35,000.00元),实际支付费用3,720.00元(刻章费120.00元、差旅费3,000.00元、快递费600.00元),**35,000.00元未支付。现债务人无可供用于清偿破产费用的财产,且不具备和解或者重整的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宣告的条件。故管理人申请宣告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破产,并同时申请终结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接管的资产状况以及审核确认的债务情况,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且无和解或者重整的可能,故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本案亦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对于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