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破申40号 申请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健康东路东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严**21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红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决定后立案审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审查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权,在异议期内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润红公司系于2015年4月28日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60万元,股东为***、***,经营范围为露酒(其他酒)生产、销售。 另查明,申请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润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润红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在办的被执行人润红公司的执行案件共有2件,执行标的为185万余元。另外,润红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0余元),未发现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如皋,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且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业已停止经营,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