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4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037698449,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38864594K,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给付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43900元及相应利息(以14439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7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95元,由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443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793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但未能送达,故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审理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如皋农商行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实际冻结金额为22.5元,现转为执行中的执行措施;审理中冻结了南通市润红酒业有限公司拍卖款,本案未有余额分配。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并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被执行人所在地厂房已被拍卖处置,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