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力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沈阳万力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1民初1517号 原告:台州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五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通顺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沈阳万力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0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沈阳万力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7元,减半收取3008.50元,由原告台州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