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中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民初814号
原告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广场4-2-602室。
法定代表人毕树梅,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1088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中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鑫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久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