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4执恢15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村乐甲中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A。
法定代表人:于晓青,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