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村乐甲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振家,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执恢54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执恢548号执行裁定书中“用于缴纳本案的部分执行费”补正为“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长  王晓阳
执行员  汪学忠
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