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548号
申请执行人: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村乐甲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振家,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5546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3116元,执行费47950元,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信息;冻结部分银行存款并扣划,共扣划44020元,用于缴纳本案的部分执行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晓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