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65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村乐甲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64414879C。
法定代表人:王德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辽0214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42870元。**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20)辽0214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2870元;
二、解除冻结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62×××98账户存款58286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发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