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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色图展示工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栢色图展示工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栢色图展示工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10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栢色图展示工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