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8号
申请人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066.37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696066.37元(期限为1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1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江支行36050181015300000292_1 账户内的存款以696066.37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96066.37 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696066.3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
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8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