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1120号之三
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高新产业园区明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9948691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96250770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谅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