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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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2523执361号
贵德县中海砂石有限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中海砂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5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3605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104元。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中海砂石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案款5000元,被执行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自动履行案款408605元及本案执行费6104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中海砂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523执361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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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