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34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13F。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壹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0号商业楼店面,机构代码:6749586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瑞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机构代码:6724070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洪兴公寓,机构代码:7319492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执198号执行案件中有剩余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2020)赣0103执198号执行案件中剩余执行案款4000000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