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3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壹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瑞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名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江西名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瑞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壹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1日移交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县xx室房产。经2020年1月12日至1月13日第一次网络拍卖,竞买人**(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868009元竞得南昌县xx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县xx室房产的查封;
二、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县xx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义